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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契約

 

  所謂「生前契約」,即為「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的簡稱。

  按內政部民政局頒布〈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2款規定:「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其定義是指消費者與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的殯葬服務業簽訂契約,約定於消費者本人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該業者提供殯葬服務。

  簡單而言,生前契約所服務的是從心臟停止,醫師宣佈死亡之時開始執行,這個過程為「殯」──也就是從大體運送、洗禮、化妝、入殮……告別式──一直到「葬」,入土、火化晉塔、或骨灰灑大海……為止。

  生前契約所採取的銷售方式是預約制,即預先購買,也就是說並不是當下需要時候購買,主要銷售對象多是健康的人,而且沒有限本人使用,由於它預售、可轉讓的特性,早期市場上出現這類商品時,造成非常多的消費糾紛,不肖業殯葬業者利用這項商品吸金,出現不少惡性倒閉或惡意消失狀況,也促使相關單位為提升殯葬素質,為產品正規化而制定相關法令。

  91年頒布之殯葬管理條例制定生前契約制式化的內容,並於條文中規定於92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生前契約業者應將預收費用之75%交付信託。除此之外,消費者若無使用生前契約,可請求退款達80%。

  制度正規化,除了保障消費者,也是正規殯葬業者的保障,因為一旦有哪間公司惡性倒閉,其實都是業者與消費者共同買單。

  消費者要購買生前契約時,除了考慮清楚自己的需求,更應確認是內政部登記有案的合格業者,並且查訪清楚是否落實信託與退款服務。

 

 

◎內文摘自林俊嘉<離開電子業 我要做送行者>一書

  

 

 

如何選擇生前契約?

 

壹、生前契約業者需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之規定,方可合法銷售生前契約 ,龍巖不僅完全符合,甚至大幅超越。

 

◎法規內文:

 

一、 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務三年以上。但法規要件修正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具一定規模,得與消費者簽訂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得不受限制。

 

二、 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應符合下列要件,其年度財務報表並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者: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無累積虧損。

       (二)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

 

三、 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四、 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者。

 

五、 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應於達到該額度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之會計師審查簽證有效遵行。

 

備註:原法規為「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第二項之一定規模」,修正為「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第3項之一定規模」,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

 

 

 

貳、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生前契約預收款項百分之七十五需交付信託,龍巖契約預收款皆逐筆交付彰化銀行信託,隨時可登入彰銀網頁查詢。

 

◎法規內文:

 

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

前項費用,指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

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第一項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信託契約,應會商信託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備註:原法規為「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修正為「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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